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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功效性评价检测服务
类别 | 检验项目 |
保健食品功能性评价 | 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抗氧化功能、促进排铅功能等 |
保健食品功效性评价保健食品功能评价的基本要求
1 对受试样品的要求
1.1应提供受试物的名称、性状、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保健功能以及推荐摄入量等信息。
1.2 受试样品应是规格化的定型产品,即符合既定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1.3 提供受试样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以及卫生学检验报告,受试样品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食品。功能学评价的样品与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卫生学检验、违禁物质检测的样品应为同一批次。对于因试验周期无法使用同一批次样品的,应确保违禁物质检测样品同人体试食试验样品为同一批次样品,并提供不同批次的相关说明及确保不同批次之间产品质量一致性的相关证明。
1.4 应提供受试物的主要成分、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可能的有害成分的分析报告。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服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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